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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两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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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00: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达到前条规定比例、且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表红部分怎么理解呢,跟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有啥关系呢?


   第六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


(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表红部分怎么理解呢,怎么感觉是病句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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嘟嘟之父 + 8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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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17: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意思是投资者通过多层架构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如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哪层架构(公司),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对其资产、利润的影响达不到30%,则可认为不构成重大影响。

点评

你这解释等于没解释嘛  发表于 2012-5-5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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嘟嘟之父 + 8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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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20: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楼主想的正是我一直苦苦思索不可得的。

究竟什么意思嘛。尤其第二个标红,真是病句了。要约以外还全面要约,这不疯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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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20: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取得豁免以协议收购的,要发出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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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10: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达到前条规定比例、且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表红部分怎么理解呢,跟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有啥关系呢?



对于57条我的理解是,股东的权益变动达到披露标准时是否需要向上追溯披露至最终控制方(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如果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的,则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也需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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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21: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个人站在逻辑(非实务)的角度去理解:收购分要约和协议和其他,无论何种方式超过比例的都要发全面要约,此全面要约但不改变之前收购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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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22: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lgh3310 发表于 2014-11-1 21:45
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个人站在逻辑(非实务)的角度去理解:收购分要约 ...

我理解:间接收购如此;但对于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除了一次性收购超过30%的,对超过部分是法定的全面要约外,先收购达到30%,下一次再进行收购的,可以选择部分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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