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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发展:专有技术使用权出资+巨额资本公积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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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0: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ukeHou 于 2010-12-10 10:36 编辑

昨天,双汇发展(000895)公布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换股吸收合并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及法律意见书。有两个小问题不太理解:

1,双汇肉业系于 2010 4 28 在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 万元整,其中,双汇集团以现金出资人民币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双汇肉业的股东双汇集团于 2010 5 19 日作出决定,双汇集团以其所拥有的相关资产对双汇肉业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双汇肉业的注册资本变更为300 万元人民币。

2010 5 27 ,双汇集团作出股东决议,决定将双汇肉业资本公积中的49,700 万元用于转增双汇肉业的注册资本,双汇肉业注册资本变更为5 亿元。

Duke注:哪来的这么一部巨额的4.97亿元的资本公积?毕竟,双汇肉业也仅仅是在2010428日成立的,注册资本也只有100万元,之后增资到300万元,但是,到了2010527日,离公司成立也不过1个月的时间,就出现了4.97亿元的资本公积。这4.97亿元资本公积是怎么形成的呢?

看了报告书草案,该资本公积是实物资产增资所致,但另一个问题就是相应的现金配比的问题。莫非可以先计入到资本公积,之后再转增注册资本,这样就不需要30%现金配比的了吗?


2,2009 2 20 日,双汇集团和北大荒肉业签署《出资协议书》,双汇集团以现金和非排他性专有技术使用权出资,北大荒肉业以土地使用权、厂房等资产出资。

Duke注:莫非专有技术的使用权也可以用作出资?这样,难道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都可以用作出资吗?如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什么叫做出资?必然涉及所有权而非使用权的转移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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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1: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llein 于 2010-12-10 11:15 编辑

IP的许可权出资应该可以做吧,比如签署许可协议,也算是一种使用权的转移。只是这种出资方式在很多地方审批机关+登记机关不能保证认可。

不过我觉得资本公积转增似乎有问题,不符合30%的现金出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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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1: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还是非排他性专有技术使用权,是不是意味着,集团如果愿意,这项使用权,以后还可以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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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4: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30%要求不适用于增资,估计就是为了规避设立一人公司时的现金出资要求。

Duke提出的资本公积来源是个好问题。蹊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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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4:53:54 | 显示全部楼层
蹊跷,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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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5: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就是为了规避30%的现金出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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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2 20: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1. 虽然公司法中30%现金配比适用新设和转增,但这一要求实际已名存实亡,尺度都有各地工商局掌握。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依照双汇在当地的影响,估计工商局不会阻拦。
2. 非排他性专有技术使用权出资?估计是非排他的专有技术出资。按照出资的正常理解,使用权到了被出资公司后,股东就不应该拥有使用权。此时的非排他性是不是指双汇集团和北大荒设立的合资公司呢,即由合资公司享有将专利授予他人使用的权利?
至于如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到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办理?呵呵,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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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15: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想问这个实物转资本公积的问题。实物增资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这个实物出资应该也是需要评估的吧?负责其价值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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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6: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1、很明显是为了规避30%的现金出资比例--从100万增资到300万可以看出来,出资额中现金比例为33.3%,也非常赞同7#的观点,各地工商把握不同,而且是已经上市的公司,打打擦边球无所谓。
2、非专利技术出资没有经历过,但经历过一个商标使用权增资的案例,在国家工商总局办理了商标使用权许可登记后,凭这个办理了增资手续,当地工商局认可。但本人认为这涉及到时效的问题,使用权许可一般都有一个期限,若过了这个期限后出资人不再许可公司使用,那出资人的出资是否视同为撤资呢?不确定性的风险很明显,期待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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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10: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能分析出来,法律是否应该修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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