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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4亿股和4亿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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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1: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亿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

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4亿元
主板、创业板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问下大家以上情况中4亿这个节点应该包括在以上还是以下中

发表于 2010-12-10 11:44: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即达到4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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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8: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  
《承销管理办法》不知道是哪个缺心眼的写的,就没把4亿放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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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22:3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也是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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