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yang 发表于 2015-7-10 10:07
增资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
除了这次增资,公司未有其他增资行为
那这个问题就得看税务局怎么认可这个事情了,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 -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 此外个人理解,这儿可能不涉及股份支付吧,判断依据
- 股份支付 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
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指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包括企
业本身、企业的母公司或同集团其他会计主体的权益工具。 股份支付具有以下特征:一是
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可能发生在企业与
股东之间、合并交易中的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之间或者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其中,只有发生在
企业与其职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之间的交易,才可能符合股份支付准则对股份支付
的定义。 二是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企业在股份支付交易中
意在获取其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费用)或取得这些服务的权利(资产)。企业获取这些服
务或权利的目的在于激励企业职工更好地从事生产经营以达到业绩条件,不是转手获利等。
三是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股份支付交
易与企业与其职工间其他类型交易的最大不同,是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
来的价值密切相关。在股份支付中,企业要么向职工支付其自身权益工具,要么向职工支付
一笔现金,而其金额高低取决于结算时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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