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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见的一个问题,救助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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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10: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行人原为挂靠在国有企业名下的名义集体企业。2008年发行人进行“摘帽子”改制,但改制时仅取得了挂靠单位的批准文件,未取得主管国资部门的核准,且并未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也未对公司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实质上2008年公司股东以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以及股东个人所有的货币资金以验资设立方式成立了新的有限公司,但公司账务关系实际上是延续了原集体所有制企业账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公司成立时间为原集体企业成立时间。

此外,发行人2008年以验资设立方式成立了新的有限公司时的货币资金为虚假出资,系负责验资的当地小所与当地银行串通开具的收款凭证。企业本身无任何原始凭证,银行记录中也无出资款历史记录。

发表于 2010-12-17 12: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成立一个新公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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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14: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集体和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问题,需要找当地政策文件支持,看当时改制过程中取得集体企业资产是否低于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如果高于,可以认为未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并由当地政府部门出具文件确认,并层报到省级人民政府。取得省级政府部门的确认,应该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但对于虚假出资的问题,按照保荐代表培训会议的要求,可能需要运行三个会计年度,个人建议新设一家公司,用新公司购买原企业资产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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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2 
发表于 2010-12-20 09:5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公司购买资产方式,预审员会追问历史上这么操作是否为了规避原来主体的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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