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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高手,关于新三板挂牌对关联交易和重大依赖的审核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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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6 23: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接触了几家拟新三板挂牌公司(以出口业务为主),均存在关联交易和重大依赖的问题,如:

一、拟挂牌公司的股东在香港设立壳公司,主要目的为国外销售收款,模式又包括:
1、拟挂牌公司A直接与香港关联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公司报关,这种情况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依赖;
2、拟挂牌公司B与国内供应链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国内供应链公司报关出口,国内供应链公司与香港关联公司结算后再回款给公司(含出口退税),这种情况构成重大依赖(只有1家供应链公司);
3、拟挂牌公司C销售和采购均通过香港关联公司,导致香港关联公司坐支(只将销售和采购款的差额回款给公司)。


二、想请教的是:
1、目前新三板对关联交易和重大依赖的审核要求,上述情况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
2、是否有好的建议和案例可以参考呢,目前我们是要求企业后续都不得通过香港关联公司中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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