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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5682|回复: 4

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能否合资成立公司?是否造成了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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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1 15: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助:
上市公司经营的是传统制造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一个自然人,曾在IPO时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能否收购或新成立一家公司,假设上市公司占70%,实际控制人占30%,经营的业务不是上市公司的现有业务,而是进入了另一个实业新领域,比如环保类。
1、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是否违反了同业竞争的承诺呢?
2、假设双方股权占比反过来,即实际控制人控股,上市公司参股是否可以呢?
3、目前查到了一些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案例,但看到是成立财务公司或金融公司,尚未看到从事实业的,能否提供一些相关案例呢?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5-7-22 11: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上市公司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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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22 11: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上市公司控股的话,这部分业务就是上市公司业务的一部分了,那大股东再参股的话,算不算同业竞争了呢?
不过对于同业竞争承诺,倒也是指大股东控制的企业,没有明确说参股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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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11: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violet096 发表于 2015-7-22 11:17
如果上市公司控股的话,这部分业务就是上市公司业务的一部分了,那大股东再参股的话,算不算同业竞争了呢? ...

首先,需要回去看一下,IPO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里,是不是有关于新业务的约定,特别是,上市公司是否有进入新业务领域的优先权?

其次,如果上市公司有这样的优先权,那么,上市公司应当全资或者控股新的业务领域公司,而非参股。

再次,楼上的问题,同问。如果上市公司控股,实际控制人参股,必要性是什么?如果是想让实际控制人享有一定的利益,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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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22 12: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的回复!
1、IPO时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里,没有明确的关于进入新业务领域的约定;
2、这个必要性,还没有深究,企业提出了这样的方案需求,想知道是否可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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