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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捐赠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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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09: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关于大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债权对公司进行捐赠的相关税务问题:
在之前年度大股东向公司拆入流动资金以支持公司的日常发展,银行流水中没有特别注明是投资款。企业股改前,其他应付款中对大股东的欠款余额为500万元,现在大股东拟将相关债权对公司进行捐赠,500万记入资本公积,在股改时全额转增股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我个人的解读是:
1、条文中说的是”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相应的方案可以是股东与公司可以在股改前签署捐赠的协议,协议中约定捐赠是作为公司资本金,然后在会计上做相应的处理。与某些会计师讨论,他们认为股东在投钱进公司时没有约定是作为资本金,所以上述的案例不适用这个条文。
2、记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应该为500万,而且可以在股改时转增至股本。之前参考过其他论坛的讨论,有同行认为此类捐赠行为还是应该计缴企业所得税,应该按税后金额记入资本公积。

希望各位能够给予意见,也提供一些在29号文公布后的案例,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5-7-22 11: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不是捐赠行为。要么是债转股,要么是债务豁免。债务豁免是要缴纳所得税的,而债转股却一般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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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 16: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为啥不是捐赠行为呢?不是股东的债务豁免么?楼主后面怎么解决的?大股东债务豁免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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