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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股股东转让股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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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15: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白请教: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 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业务规则》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请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票是否必须在满足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前提下,才能执行业务规则的每次1/3的规定?那么:
如果挂牌之日持股未满一年,当时是否不能转让?
满一年之日,可以转让1/3,满两年之日,可以转让1/3,还是剩下的2/3可以一次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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