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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股权出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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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5: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为自然人,是B有限公司(拟股改后的上市主体)的控股股东,占该公司股权的60%,后A以所占B有限公司52.5%的股权作价5355万元,向C有限公司注资,A向C有限公司注资后,成为C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C有限公司获得转让的B有限公司的股权后,也成为B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上A由对B有限公司的直接控股,变成了通过C有限公司控制B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请问各位大虾:1、A的作法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以股权出资会不会成为B公司股改和上市的法律障碍?
                        3、目前有否出台关于以股权出资的相关规定?
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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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1: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并没有规定禁止以股权对外投资,以股权出资也不是股改和上市的障碍,关于以股权出资,国家税务总局曾颁布《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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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1: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股权出资的政策问题

1。以股权出资其实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议题,各国和地区的规定差异较大。:
《法国商事公司法》明令禁止;
《美国示范公司法》部分允许,如第6.21(b)规定,只允许证券化的股权出资。
德国 《有限责任公司法》、台湾地区的“公司法”、香港地区《公司条例》既没有明文允许,也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2。原《公司法》以列举法规定可以用于出资的资产只有五种形态: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排除了股权、债权、劳务、信用等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所规定的出资方式,列举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远比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范围要大)、土地使用权四项,并且对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出资的合法性给予明确肯定,因而使包括股权、债权在内的其他形态出资的合法性得以确认

3。从实务角度看,股权也是经常用来出资的。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也可以看出,股权出资并不少见。在具体处理上,沪、苏、浙等省份均有先例。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权出资方式,但股权作为公司的重要资产,在实践中出资已经越来越为管理层所接受

4。近期动态。
长三角
中新网杭州2007年12月3日电(柴燕菲 江耘) “从今天开始,浙江的企业发展腾飞又多了一对翅膀。浙江省经国家工商总局同意率先于全国实现股权出资登记,并新出台《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和浙江同时实施这一新政的,还江苏和上海两地。”

广东省
2008年05月07日证券时报: “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催生更多合格的市场主体,同时帮助和推动企业做强做大,广东省近日出台了包括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下放登记管理权限等六项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措施。   六项改革措施包括:一是试行公司股权出资。从今年5月1日起,广东省允许投资人直接以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设立新公司或扩充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该项改革是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广东省开展的股权出资工作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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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3: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的兄弟/姐妹,好东西!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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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23: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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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10: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个问题:这种股权出资,自然人A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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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12: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好!我是杭州的律师,现在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年十一月九日发布的《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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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9 15: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实践意义,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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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0 15: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1

这样是否使得部分拟上市的公司自然人股东可以在改制时少缴税,国税是否同意这样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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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 12: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工商局也有规定,但仅限于注册在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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