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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请教一个关于身份置换的问题。
法规:
关于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5]6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 四)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七、劳动关系的处理?
? (十五)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问题:
上述关于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需要支付员工身份置换成本的事项,是仅限于从全民所有制等国有非公司型企业改制为公司阶段才需要支付?如果是将一个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阶段是否需要支付该类似的身份置换成本?
假如的情况是: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一步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第一次改制),然后过几年,再将该国有独资公司改制(第二次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并申报IPO。按照上述的法规,第一次改制阶段依然属于国有控股,不需要支付职工身份置换成本,但是在第二次改制的时候变为非国有控股的啦,那么在该IPO阶段是否需要支付相关的身份置换成本?我查阅了很多招股说明书,没有看到丝毫关于该身份置换的支出处理,恳请各位指教,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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