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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安排准则中共同经营的实际应用问题(有单独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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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10:3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
A控制B
B属于码头企业,总资产及净资产均达数亿人民币,但B的业务量很少导致亏损
C经营水路航运,C若与B合作可以给B带来相当可观的业务并使B盈利
C在合作中不想以任何形式投入过多的资金
计划由C与A(或C与B)合作设立一个运营公司D(C占D的股权超过50%),D向B整体租赁B的资产并向B支付租金

这种情况下,A如果想按共同经营来做要如何处理?A主要想将D的收入纳入合并报表(即使只能按比例合并也行),请大神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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