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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两类情况可视为主营业务无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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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9 00: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证监会28日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判定标准。  据了解,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最近3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不少发行人咨询该情况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要求。而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证监会法律部经研究认为,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实施的市场行为。从资本市场角度看,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适用意见》指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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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9 15: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非常感谢:)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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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9 15: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昨晚成都闹余震,睡不着,正好看见,举手之劳: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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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17: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victory: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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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6 17: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同一控制下的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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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6 17: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同一控制下的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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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8 00: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我也很关心非同一控制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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