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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足的注册资本新公司法施行后可否不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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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09: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5月成立公司,首期交一部分,剩余的在2年内交齐,新公司法施行后,剩余的注册资本是否可以不再缴纳(新公司法是在2014年施行,恰好在2年期限内)
发表于 2015-8-4 12: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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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22: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看章程约定,即便新公司法,也约定实缴期限,如原章程规定2年内缴纳,尊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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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5 10: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办理减资,章程也修改了,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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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5 12: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是可以。以前2年内交足,本质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公共利益。在意思自治下,无动公司全体股东的利害,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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