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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5 16: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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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根据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发布的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 问题的意见)) (组通宇 (2006) 27 号)第四条规定"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因此,若该事业单位是按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则该单位编制人员不适宜担任董监高。
3、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即使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也要把行政、工资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上述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同样要参照本规定。
4、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5、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四章第一节4.1.3之规定:“挂牌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综上,上述法规一方面约束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编内人员,不能在企业兼职。一方面,为了上市公司或挂牌企业更好地履行对公司的勤勉和忠实义务而要求人员独立。
如果你确定该研究所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真要兼职也没有特别明显的法律障碍。
你的文件里不也只是鼓励服务企业,可以领取薪资嘛,“科技人员派出期间,其原职级、工资福利和岗位保留不变,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派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不过没有必要去试探股转公司的底线不是。
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奥卡姆剃刀定律是这么告诉我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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