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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新三板解禁问题,求高手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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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0 01: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图所示,假设股份公司成立已满一周年,a作为实际控制人,同时作为在D中作为GP,请问:
1、B的股份解禁是否需要分三批?or B中仅a占有的份额需要分三批?
2、C的股份解禁是否需要分三批?or C中仅a占有的份额需要分三批?
3、D的股份解禁是否需要分三批?or D中仅a占有的份额需要分三批?
4、如果c、d同时为公司董监高,c、d持有D的份额是否需要遵守25%的规定?

有没有这样股权结果的案例,求高人赐教
最佳答案
2015-8-10 12:02:33
目前,《业务规则》仅对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三批”的要求
C为控股股东,其股份解禁需要分三批
自然人a是实际控制人,通过B、C、D间接持有的股份需要分三批
B、D的股份解禁是不需要分三批
c、d等自然人,只是董监高,未持有挂牌主体的股份,个人认为c、d持有D的份额不需要遵守25%的规定。

同时还要考虑公司法的一般规定,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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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0 12: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目前,《业务规则》仅对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三批”的要求
C为控股股东,其股份解禁需要分三批
自然人a是实际控制人,通过B、C、D间接持有的股份需要分三批
B、D的股份解禁是不需要分三批
c、d等自然人,只是董监高,未持有挂牌主体的股份,个人认为c、d持有D的份额不需要遵守25%的规定。

同时还要考虑公司法的一般规定,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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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2 20: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来看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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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6 23: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务规则》放松了对挂牌公司股东的限售要求,仅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三批”的要求:“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股东的锁定期,可由股东协商后自愿锁定。《业务规则》还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两年三批”的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但新三板并未突破《公司法》中对股份限售的要求,股东的限售必须遵照《公司法》的要求执行,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由于新三板无公开发行股份,因此,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股票不受《公司法》“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
  根据 《非公办法》,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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