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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的支付方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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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1 11: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支付对价为证券的,应当提供现金选择权。
但第三十六条规定:支付对价为非上市证券的,必须提供现金选择权。
这两条如何理解?是否矛盾?请教各位
发表于 2015-8-11 14: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包括非上市和上市的,非上市不好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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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11 14: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5-8-11 14:11
证券包括非上市和上市的,非上市不好估值。

那么用交易所上市证券做对价支付,还需要提供现金选择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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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1 16: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johnshow1983 发表于 2015-8-11 14:58
那么用交易所上市证券做对价支付,还需要提供现金选择权么?

应当。自己琢磨吧。建议最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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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1 17: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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