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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区域划分避免同业竞争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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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8 15: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有个项目,涉及外商股东(持股比例25%),外商股东的业务与上市主体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
虽然同业竞争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但是目前很多案例都要求解决了5%以上的股东的同业竞争问题。
之前有晋亿实业通过全球区域划分解决了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
请教,现在是否还可以通过全球区域划分来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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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8 16: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全球的不知道...
反正华泰上市时,解决与联合证券的同业竞争就是划江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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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8 21: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区域划分来规避同业竞争不是很安全的思路
实务案例中有如此通过的(如楼上圆圆提及的华泰证券),也有不被认可遭否决的
建议尽量不要如此操作
但是,楼主所提的并非是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同业竞争,应不是障碍的
对于与5%以上股东存在同业竞争并非上市的硬性障碍,只是纳入了律师的工作报告要求,另由监管层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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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9 08: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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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12: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是不是实质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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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16: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参与过类似的项目,淡点自己的感受:
首先,我觉得应该解释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毕竟法律法规对同业竞争的定义是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当然了光这样解释肯定不够,其次还应该解释外资股东同发行人是“同业不竞争”,如产品本质差异、销售网络差异、消费对象定位不同等原因而“同业不竞争”的。
同时,为了表明企业自身的态度和决心,消除发审委员的顾虑,发行人还通过协议划分市场的方式解决上述可能存在的瑕疵。
最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通过划分市场的方式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并不是一个十分谨慎、有效的方式,虽然有晋亿实业、汉钟精机等过会案例,但个人认为其并不能作为一个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原则性范式,毕竟在其之后有以同样方法但未过会的企业,如金利科技和沪电股份(这两家企业均通过整改,两次上会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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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2: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较同意6楼兄弟的意见。
另外,请楼主能否列举一些要求5%以上的非控股股东被要求解决同业竞争的案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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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2: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6楼高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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