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各位请教:
挂牌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在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担任普通合伙人,现在挂牌公司拟对该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定向发行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作为关联方,该定向发行股份是否是关联交易?除了按照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处理之外,是否应回避表决?
法律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十六条 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但是该回避表决的情形只限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也没有对具体的回避表决情况进行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也没有对具体的回避表决情况进行规定。
谢谢各位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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