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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落实CEPA补充协议十有关政策 进一步扩大证券经营机构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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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17: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5-08-21 来源:证监会

  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十,内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放:
  一是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分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澳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二是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分别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港资、澳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内地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
  三是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港资、澳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
  港资金融机构向我会申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除符合我会规定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有关股东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人应当是在香港注册且总部设在香港的持牌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控股公司;
  二是如果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还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香港注册且总部设在香港;(2)申请人在香港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最近三年税前利润50%以上来自香港地区,或者50%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为香港永久性居民;(3)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在香港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且申请人的营业收入或税前利润占该上市公司的50%以上。
  澳资金融机构向我会申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参照执行上述标准。
  港资、澳资证券公司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照执行上述对港资、澳资的认定标准。
  按目前方案,拟批设的新公司数量不多,且批准设立尚需一定时间。  
  申请人应当按照我会要求,提交行政许可申报材料。我会依法负责对内地与港澳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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