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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转持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对于转持股份中应实质归属于非国有出资人的部分,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
我的问题是,如果混合制股东是按照间接持股比例来计算,那么会不会导致的结果是国有股东转持的比例达不到10%?
我举个例子。
根据《财政部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确认及转持股份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财金函[2009]96 号),本次拟发行A 股52,000 万股,国有股东光大集团应将所持的26,293,817 股发行人股份划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中国光控作为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其转持股份义务由其国有出资人光大集团(香港)承担。光大集团(香港)应按照中国光控应划转股数13,768,164 股乘以光大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等额现金,在光大证券上市后一次性缴清;国有股东上海兖矿投资应将所持443,497 股发行人股份划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发行人无其他国有股东,上述应划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合计26,737,314 股,为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5.14%。光大集团、中国光控和上海兖矿投资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最终划转的股份数量或上缴的现金将根据公司实际发行的数量按各自持股比例和发行价格确定。
因此,国有股东应划转52000万*10%=5200万
国资委认定3家国有股东为:光大集团(持118575万股)、中国光控(持113925万股)、上海兖投(持2000万股),三国有股东合计234500万股。
(1)此次发行52000,光大集团应转持的股份数为52000万*10%*118575/234500=26293817;
(2)中国光控应转持的股份数为52000万*10%*113925/234500=25262686;由于中国光控为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光大香港持股比例54.5%,因此,光大香港的应转持的股份数为25262686X54.5%=13768164 。
(3)上海兖投应转持的股份数为52000万*10%*2000/234500=443497。
根据(1)(2)(3)的计算,三家公司的转持总额为26293817+13768164+443497=40505478
显然,40505478明显低于5200万。
请问是不是我哪里漏算了? 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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