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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如此变更无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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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3: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晟新材整体变更税务处理情况
1、股本变化情况
20087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变更前后股本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变更前出资(元)
变更后持股(股)
持股比例(%
1
吕泽伟
13,298,871
13,298,871
18.998
2
孙剑
13,298,871
13,298,871
18.998
3
吴海宙
13,298,871
13,298,871
18.998
4
徐奕
9,264,982
9,264,982
13.236
5
沈曦
5,330,752
5,330,752
7.616
6
宋越
1,863,504
1,863,504
2.663
7
刘灿放
933,345
933,345
1.333
8
田秋云
140,000
140,000
0.200
9
杨咏梅
87,483
87,483
0.125
10
九洲投资
4,958,333
4,958,333
7.083
11
中科汇盈
4,734,295
4,734,295
6.763
12
中科丹霞
1,974,038
1,974,038
2.820
13
中科岳麓
816,655
816,655
1.167
合计
70,000,000
70,000,000
100.00
2、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的情况
发行人以截至2008531经审计的净资产14,199.92万元为基数,按2.028560229281的比例折为7,000万股(剩余的7,199.92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前后,发行人股东权益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改制前
改制后
股本(或:实收资本)
7,000.00
7,000.00
资本公积
4,583.33
7,199.92
盈余公积
115.19
0.00
未分配利润
2,501.40
0.00
合 计
14,199.92
14,199.92
本次整体变更过程中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发生变化,各股东的持股数及持股比例亦没有发生变化,不涉及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未取
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未产生缴纳所得税的义务。
在整体变更过程中,公司共有2,501.4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115.19万元盈余公积变更为资本公积,整体变更后公司的资本公积情况如下:
项 目
金 额
资本公积-股票溢价发行转入
4,583.33
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入
2,616.60
资本公积合计
7,199.92
3、关于公积金转增股本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关于公积金转增股本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法规有:
19971215,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8515,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中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该批复中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0531,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未来发行人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过程中纳税义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金额
纳税义务
资本公积-股票溢价发行转入
4,583.33
该部分资本公积在未来转增股本无纳税义务
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入
2,616.60
该部分资本公积在未来转增股本有纳税义务
资本公积合计
7,199.92
4、整体变更过程中纳税义务情况
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共计有2,616.6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该行为不涉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因此,该行为不构成“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未产生纳税义务。
上述2,616.60万元资本公积不是由股票溢价发行形成,因此在以后发行人用上述2,616.6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已在历次股权转让时履行了缴纳所得税的义务。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不涉及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未产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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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3金币 +5 +5 +17 +10 收起 理由
yljxxchina + 5 + 7
niwiva + 5
DukeHou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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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3: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个有点胡搅蛮缠,只是最后自圆其说了而已
中介机构这么说,难道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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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5: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方案和我原来提出的步步高和柘中建设中关于整体变更过程中涉及的留存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有相似之处,在那时也提过这样的大胆设想,只是没敢下结论。
其实,折股比例是2.02856022928:1还是1:0.4929604680003916是没有什么区别的,而保持注册资本不变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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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6:3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DukeHou 的帖子

呵呵,我的看法是改制前作为留存收益的部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整体变更的时候全部作为资本投入,自然人股东应该是要纳税的。
实务里有不少不纳税的案例,有的是取得了主管部门的豁免文件,有的找些理由自圆其说,加之有当前地方政府支持上市的大环境,所以也就能免则免了。
但是,注册资本不变,就认为不需要纳税的说法,个人是持保留态度的。
Duke的两个案例,步步高我记得不是上市公司的问题,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也是股份公司),其在改制为股份公司时是可以由股东约定多少作为资本投入,多少作为留存收益保留的,拓中建设则无法找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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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6:4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其实,这里面可能涉及一个基本的问题——到底什么是整体变更?整体变更是不是一定要变动注册资本?
如果让股东缴税,但是,股东每股权益并未发生变动,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只是在整体变更前后,原先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科目中的数额被全部转移到了资本公积科目。就注册资本而言,股东每股权益未发生变化。就全部所有者权益而言,股东每股权益也未发生变化。
其实,这里不是不缴税,只是把股东纳税义务时间延后了,股东在之后再次处置资本公积或者股权的时候,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以,帖子的标题应该适当修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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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18 17: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没有任何问题啊,又没有股本的增加,到时候2600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同样要交税,逃不掉的。

点评

我认为不能光看股本是否变化,还要考虑变更前后的资本公积。  发表于 2011-1-18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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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0: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个并不矛盾。国税局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已有明确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天晟新材先将留存收益的部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公积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在后续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话,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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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1: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不太认可fushengbin版主的解释:
1、整体变更时留存收益转为资本公积,认定的是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还是就是资本公积(所有者资本性投入产生的)本身?
2、如是其他资本公积的话,其可否由整体变更时点前的留存收益直接转入?
3、如果不认定为其他资本公积,而是资本公积的话,那么以后转增股本的时候是无需纳税的。因此,整体变更时若不纳税,以后也就不存在纳税义务。

所以,个人认为该纳税义务在整体变更时候就产生了,只是从招股书来看,将其递延至变现时缴纳(但楼主提供的材料尚未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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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0 10: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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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0 11: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同意楼主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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