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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和关联方] 舒泰神历史沿革的一点小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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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7: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设立时,江苏香塘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1,75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以非专利技术——“注射用鼠神经生长因子”出资1,75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
根据:国家科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7月4日 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
第四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 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 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 股的处分权利, 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 任何第三人;   
  (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文)
第七条 科技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审查意见函告申请人。    《认定书》只适用于本次出资入股行为。
综上,就是说,高新技术成果是可以出资入股的,但是需要经国家科委或者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且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但是在公司设立这部分没有说明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的非专利技术“注射用鼠神经生长因子”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那本次设立是否合法合规?还是说因为前述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文“第九条 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国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规定, 持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 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 他文件, 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 
既然已经取得工商执照了,就默认已经取得了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17: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续刚才的贴子:还是关于设立时的一些疑问,不过这次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
设立时的情况提到:
“舒泰神有限注册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科技园,并于2002 年10 月17 日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编号为京科高字0211024A0060 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舒泰神有限是2002年8月16日成立的,但是在2002年10月17日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是不是有点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公司才刚刚成立2个月,这第(四)款和第(五)款如何满足?
个人猜测:是不是设立时候,那个非专利技术“注射用鼠神经生长因子”并未取得《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然后通过公司整体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这个后置程序间接确认出资时的非专利技术是高级技术成果,来弥补前面缺失的一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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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6: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up一下,虽然不是很明白这种逻辑倒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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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3 15: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公司非常奇怪,居然没有披露财务负责人。一个拟上市公司怎么可能没有专职的财务负责人呢?请教律师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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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0: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syrogers 的帖子

话说还与舒泰神律师讨论过,根据自己接触过一个与这个很类似的案例,可以归纳一下自己的看法:
1、“并未取得《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然后通过公司整体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这个后置程序间接确认出资时的非专利技术是高级技术成果,来弥补前面缺失的一道程序?
--是的,自己接触的另外一个企业也是没有成果认定书,但是是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结果推定。
当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法里有八类行业范围,公司主营产品在目录里,而其主营产品主要技术来源于用于出资的技术。
2、
舒泰神有限是2002816日成立的,但是在20021017日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是不是有点问题?
--我这边接触的企业也是这样,说明没什么问题。
3、“公司才刚刚成立2个月,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第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如何满足?
--我这边接触的企业也是成立后就拿到证书,说明是共性。
至于对于第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理解,我和你有过一样的疑惑,包括现在在对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实质性审查时(现在适用“国科发火〔2008362号”)也会碰到这样的问题:拟发行人报告期为2008-2010年,于2008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的申请文件及报表是2005-2007年,我尽调的是它2005-2007年,还是2008-2010年?
我们最后敲定的意见是仅对其2008-2010年尽调,因为企业以后每年享受税收优惠条件时,仍需要持续符合相应条件,这个才是最关键的,
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回到你的那个问题,关键认定的是它的持续符合性,而不是说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第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必须成为前置条件。
当然,出台的文件执行不够严谨是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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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16: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想问一下 这里的市指直辖市呢 还是普通的一些市 如 广州,宁波之类的科技部门出的文件也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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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17: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inniefeng19830 的帖子

宁波、青岛、大连这类的计划单列市也可以,广州虽然是副省级城市,但属于省会城市,因此由省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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