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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参股或控股的上市公司进行重大重组时需要国资委批准,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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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 19: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
鄙人从现有规定中来看,相关的只有《国有资产法》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模糊性规定,如《监督管理条例》中第22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url=]公司法[/url]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貌似相关,其余真的是找不到法律依据,期待大神的答复~
发表于 2015-9-2 10: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6月16日 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

补充内容 (2016-1-27 22:32):
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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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2 23: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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