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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系列互联网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持续深化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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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4 16: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期: 2015-9-2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行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升资本市场对互联网企业的支持力度,近日深交所对外发布了创业板互联网游戏、视频及电子商务等三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

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中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的企业已达16家,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的企业已有3家,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已有3家,而且随着互联网对传统行业改造逐步加深,越来越多的传统企业开始涉足互联网相关领域的业务。互联网公司在业务模式、盈利方式等方面均呈现出各自的行业特点,现有的信息披露规则难以充分反映互联网业务的发展情况,无法完全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为促进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交所在总结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公司的共性特点后,结合信息披露实践经验制定了相关指引。

本次发布的互联网游戏行业指引在披露要求上有以下特色:一是考虑到游戏公司的经营特点,指引明确要求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要游戏的经营情况,包括用户数量、活跃用户数、付费用户数、ARPU值、充值流水等;二是由于游戏的研发及推广费用的会计处理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较大,指引要求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推广营销费用以及存货和无形资产情况;三是考虑到单款游戏的经营情况对公司的影响较大,指引明确了新游戏上线后及主要游戏运营数据发生较大变化后的信息披露要求。

本次发布的互联网视频行业指引在披露要求上有以下特色:一是明确了适用于视频业务的行业通用指标,如日均页面浏览量、日均独立访问者数量、日均视频播放量、用户平均停留时长等;二是要求公司按照不同终端类型(如PC客户端、网页端、移动端、其他终端等)分别披露通用指标;三是考虑到经营视频业务的公司版权投入较高,版权投入金额、后续摊销方法对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有重要作用,指引要求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版权及自制内容的会计处理方式和变动金额。

本次发布的电子商务行业指引在披露要求上有以下特色:一是明确了反映电子商务行业特征的通用指标,如电子商务平台的库存量单位SKU(自营产品和第三方卖家产品)、总订单数、总交易金额、平均订单金额等;二是区分不同收入来源明确了披露内容,指引还要求公司披露用户的付费方式(如预付费、后付费等),并对收入确认方式进行说明;三是考虑到物流成本对电子商务业务的影响较大,指引要求对物流业务情况进行披露,包括物流业务模式(自建或外包)、物流业务投入金额、物流运营效率(如库存周转率)等。

在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起草过程中,深交所坚持以市场导向推进行业披露指引的制定工作。在初稿完成后,深交所邀请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多位行业分析师参与指引的制定过程,同时向相关上市公司多次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讨论、修订、答复,此外还向部分投资者发出问卷调查,使得指引更加贴近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适应投资者需求。

创业板企业新兴产业特征明显,深交所将继续以创业板作为切入点,研究行业特点,总结监管经验,通过继续稳步推进行业监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更好地服务投资者。



 楼主| 发表于 2015-9-4 16: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通知

日期: 2015-9-2

深证上〔2015〕413号

各创业板上市公司: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视频及电子商务领域相关业务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

      3.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

      4.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9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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