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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007|回复: 3

股份公司与其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 劳动合同 社保缴纳 主体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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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8 15: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发行人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1、股份公司的子公司之间:子公司A的部分员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子公司B缴纳社保,A公司B公司不在同一个地方;
2、股份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的部分员工在股份公司缴纳社保,该子公司与股份公司不在一个地方;
3、子公司在2个地方均成功开立社保账户,员工分两个地方缴纳社保。

请教:发行人体内的这种劳动合同、社保缴纳不一致情形,是否存在独立性问题,是否必须清理?
 楼主| 发表于 2015-9-8 16: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检索到论坛里2014年类似问题回复,找到2个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简单整理了下,也转各位:
1、贵人鸟:员工因各种原因无需缴纳(年龄已超过退休年龄、已在其他单位缴纳、入职未满一年便离职);
2、易事特:因户籍原因,股份公司部分员工在子公司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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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9 10:3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求,此问,忘大神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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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9 
发表于 2015-9-9 13: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合理的理由就行了。比如总部派驻分支机构负责监督或审计工作的员工,为保证工作独立性,一般是由总部发工资,但是因为外派员工要在工作所在地享受医保、购房、解决子女教育问题等原因,必须在工作当地缴纳社保公积金,所以由子公司代缴。这种写清楚说明,理由合理、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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