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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环保部:企业严重环境违法将不予上市环保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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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9: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环保部2月1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称,对上市环保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这一规定将在6个月后开始实施。此外,对于核查过程中,公司有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1年内不再受理。

  《通知》明确,所谓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保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环保部表示,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上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该条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实施。

  环保部还表示,在核查过程中,公司仍存在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这些违法情形包括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

  《通知》强调,核查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终止核查,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对于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企业重大违法事实行为的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单位,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应予通报批评,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编制的技术报告。

原文链接:http://snap.windin.com/ns/findsnap.php?id=94418548

发表于 2011-2-18 21: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早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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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00:5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上市公司来说,不一定是个坏事。该文中有对环保核查的行政时间要求,不会像现在这样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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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4: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列入重污染的行业,但生产过程中涉及重金属,存在污染的工序较多,且存在跨省经营,是否需要国家环保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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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0 08: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党现在开始追究到具体的负责人,这实乃一大进步啊,遗憾的是,只针对技术咨询单位,并未伤及系统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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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0 09: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北京蔚蓝的天空 于 2011-2-20 09:17 编辑


一步步来吧,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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