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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个人以股权对某企业进行增资的情况,41号和67号文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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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3 11: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涉及个人以股权对某企业进行增资的情况,以下两者如何适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5年41号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财税2014年67号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若两者同时适用,
1、由于某个人以非货币资产增资,增资方将股权过户给被投资企业(受让方),被投资企业并不需要给现金给增资方,受让方如何扣缴?
2、到底由谁向税务机关报告?
 楼主| 发表于 2015-9-13 13: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
七、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问题是指哪些问题,是指以股权增资完全适用67号文而无需适用41号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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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6 21: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有人回答,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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