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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时需要考虑“剩余法定盈余公积不低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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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5 12:2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三板挂牌疑问:有限责任公司股改时,需要考虑“企业将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低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吗?
比如,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亿元,其中实收资本为8000万,法定盈余公积为1000万,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那么股改之后,股份的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是要保留至少8000万*25%=2000万呢?
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5-9-15 14: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这里就是很蛋疼的一个地方。
整体变更不是公司法立法逻辑里面的一个概念。
在公司法立法逻辑里,股份公司有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的概念。

而实践中,股改是参照用了发起设立的一套程序,那么如果是依据发起设立的程序,当然本身视同发起人将自有财产投入公司设立主体。(那所谓原有限公司这时候理解就应是清算的类似状态,尤其是将所有盈余转入资本性科目)

但在证券实操里面,法律意见和监管,一直视为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所以,如果以变更理解,理论上也不必全部盈余转增股本或转入资本公积,也未改变历史记账原则。

所以,只能这么说,这块规定就是这么规定的,这块操作也是这么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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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5 14: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这么操作的。干嘛非要转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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