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近期,证监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案件涉及面广、打击力度大、影响深远,请问证监会对上述案件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和量罚方面基于何种尺度?
答:为确保依法审理、公平公正,我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类案件严格执行统一的裁量尺度。第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方面,我们严格按照《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的规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限制期内转让股份两个违法行为均予以认定和合并处罚。第二,法人股东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方面,我们严格按照《证券法》第193条和第204条的规定,对法人和责任人实行双罚制。第三,裁量幅度上,我们统一考量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在限制期内违规减持股票的违法主体,我们按照“违法买卖超比例越多、买卖金额越大,处罚越重”的量罚原则,根据违法减持比例,采取有梯次递增的量罚尺度,并明确了限期改正的要求。
2.问:近期,一些涉案当事人纷纷通过各种途径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对此,证监会在量罚处理时是否会予以考量?
答:我们注意到,近期一些超比例减持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响应我会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增持股票,以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稳定,一些公司增持的比例已经超过了违规减持的比例。对这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我们在审理中酌情予以考量,并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增持的行为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第二,实际增持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属于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我们按照当事人实际增持的情况执行统一的、有梯度的从轻处罚幅度。第三, 从轻处罚只限于对违法减持罚款数额产生影响,不影响对涉案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
3.问:对于上述实际增持行为相关证据的提交,期限上有什么要求?
答:对涉案当事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而从轻处罚的期限,我们分为两种情形考虑:一是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于听证会结束之前提交相关增持证据。二是当事人只陈述申辩但不要求听证的,应当于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相关增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