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计算原则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二)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三)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普通股。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例27-2】某上市公司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8 2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20 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7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60 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l0元,即每l00元债券可转换为l0股面值为l元的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33%。 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 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38 200÷20 000=1.91(元/股)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60 000×2%×(1-33%)=804(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 000/10=6 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804/6 000=0.134(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38 200+804)/(20 000+6 000)=1.50(元/股) 【例27-3】沿用【例27-2】。假设不具备转换选择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3%。公司在对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了分拆。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其包含的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对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再按发行价格总额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 【返回P554】20×7年度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每年支付利息:60 000×2%=1 200(万元) 负债成份公允价值:1 200÷(1+3%)+1 200÷(1+3%)2+61 200÷(1+3%)3=58 302.83(万元) 权益成份公允价值:60 000-58 302.83=1 697.17(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58 302.83×3%×(1-33%)=1 171.89(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 000/10=6 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1 171.89/6 000=0.20(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38 200+1 171.89)/(20 000+6 000)=1.51(元/股) 三、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认股权证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持有人有权在履约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本公司购买新股的有价证券。股份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持有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份期权持有人对于其享有的股份期权,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 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子净利润金额,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对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 【例27—4】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 75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5 000万股,该普通股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8元。20×7年1月1日,该公司对外发行1 00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20×8年3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7元的价格认购本公司1股新发的股份。 该公司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2 750/5 000=0.55(元/股)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 000-1 000×7÷8=125(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2 750/(5 000+125)=0.54(元/股) (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2)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3)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发行的普通股可以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不影响每股收益金额;另一部分是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具有稀释性,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4)将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乘以其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 四、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例27—5】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 000万股。20×7年3月2日,该公司与股东签订一份远期回购合同,承诺一年后以每股5.5元的价格回购其发行在外的240万股普通股。假设,该普通股20×7年3月至l2月平均市场价格为5元。 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400÷1 000=0.4(元/股)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40×5.5÷5-240=24(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400/(1 000+24×10/12)=0.39(元/股) (1)假设企业于期初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以募集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回购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则假设企业于合同日按照自合同日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足量的普通股。 (2)假设回购合同已于当期期初(或合同日)履行,按照约定的行权价格回购本企业股票。 (3)比较假设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假设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作为净增加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再乘以相应的时间权重,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五、多项潜在普通股 为了反映潜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释作用,应当按照各潜在普通股的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稀释程度根据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况下,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金额。通常情况下,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排在前面计算,因为其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利润。 对外发行多项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列出企业在外发行的各潜在普通股。 (2)假设各潜在普通股已于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确定其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假设转换一般会增加当期净利润金额;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当期净利润。 (3)确定各潜在普通股假设转换后将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稀释性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假设行权后,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不是发行的全部普通股股数,而应当是其中无对价发行部分的普通股股数。 (4)计算各潜在普通股的增量股每股收益,判断其稀释性。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的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越大。 (5)按照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将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分别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6)最后得出的最小每股收益金额即为稀释每股收益。 【例27—6】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 625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8 750万股。年初已发行在外的潜在普通股有:(1)认股权证7 200万份,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8元的价格认购l股本公司新发股票。(2)按面值发行的5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75 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l00元,票面年利率为2.6%,转股价格为每股12.5元,即每l00元债券可转换为8股面值为l元的普通股。(3)按面值发行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l50 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l.4%,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l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l元的普通股。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l2元,年度内没有认股权证被行权,也没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被转换或赎回,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 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5 625/18 750=0.3(元)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假设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计算增量股每股收益并排序,如表27—1所示。 表27—1 增量股每股收益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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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增加 |
股数增加 |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 |
顺 序 |
认股权证 |
- |
2 400① |
|
l |
2.6%债券 |
1 306.5② |
6 000③ |
0.22 |
3 |
1.4%债券 |
1 407④ |
15 000⑤ |
0.09 |
2 |
①7 200-7 200×8÷12=2 400(万股) ②75 000×2.6%×(1-33%)=1 306.5(万元) ③75 000/12.5=6 000(万股) ④150 000×1.4%×(1-33%)=1 407(万元) ⑤150 000/10=15 000(万股) 由此可见,认股权证的稀释性最大,2.6%可转债的稀释性最小。 (2)分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如表27—2所示。 表27—2 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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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
股数 |
每股收益 |
稀释性 |
基本每股收益 |
5 625 |
18 750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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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权证 |
0 |
2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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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25 |
21 150 |
0.27 |
稀释 |
1.4%债券 |
1 407 |
15 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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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32 |
36 150 |
0.19 |
稀释 |
2.6%债券 |
1 306.5 |
6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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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38.5 |
42 150 |
0.20 |
反稀释 |
因此,稀释每股收益为0.19元。 六、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例27—7】甲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72 000万元 (不包括子公司乙公司利润或乙公司支付的股利),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60 000万股,持有乙公司70%的普通股股权。乙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2 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l3 500万股,该普通股当年平均市场价格为8元。年初,乙公司对外发行900万份可用于购买其普通股的认股权证,行权价格为4元,甲公司持有l8万份认股权证,当年无认股权证被行权。假设除股利外,母子公司之间没有其他需抵销的内部交易;甲公司取得对乙公司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一致。 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1)子公司每股收益: ①基本每股收益=32 400/13 500=2.4(元/股) 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900-900×4÷8=45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32 400/(13 500+450)=2.32(元/股) (2)合并每股收益: 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母公司净利润=72 000(万元) 包括在合并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子公司净利润部分=2.4×13 500×70%=22 680(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72 000+22 680)/60 000=1.58(元/股) ②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普通股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13 500×70%=21 924(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认股权证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450×18/900=20.88(万元) 稀释每股收益=(72 000+21 924+20.88)/60 000=1.57(元/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