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2905|回复: 2

请教:以货币出资置换实物出资的法律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3-3 12: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依据公司法以全部实物出资,全部实物出资的方式是满足当时的公司法规定的。

       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发现部分出资中房屋所有权无法过户,股东就以现金补足置换了该部分房屋出资。

       请问这种置换行为违反不违反2006年公司法:货币出资不能低于30%。

       06年新公司法179条有明确规定,即在增加注册资本时,要依照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的规定,但并没有说明在置换时也要满足该项规定。

       请教各位老师,是否有上市公司类似的案例。即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实物出资,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又以货币置换出资的案例。
       谢谢了,不胜感激。

发表于 2011-3-3 21: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换个角度看:是公司将原出资的实物的资产出售给原股东,只要能证明出资实物的价值与现金相当即可
关于实物出资未办过户,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出资到位,只要证明该能实物系由公司实际使用,并非出资不实,仅是形式上有瑕疵。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司法解释三》对未办理过户的实物只要以后到位是予以肯定的

评分

参与人数 2 +18 收起 理由
weekice + 10 谢谢
oshistone + 8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3 08:2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很多,参见投行小兵的博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9 05:30 , Processed in 0.232649 second(s), 2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