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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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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6 14: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一: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
当有限公司收购异议股东股权之后,公司应如何处置该股权?
问题二: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中没有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作出规定,公司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就签署了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协议,则该协议的效力如何?其二,在章程没有规定决策机构时,应该是由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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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6 14: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kywen 于 2011-3-6 14:42 编辑

不好意思,电脑死机,导致发了两次,望版主与各位大侠原谅!!!!不知道如何删除,请求版主将其中一个 贴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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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6 15: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个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所以,如果章程没有规定,那么担保合同一般都是有效力的,但根据公司法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必须有股东大会决议,否则即使担保合同对外有效力,责任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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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6 16: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上的答复!
问题一:楼上所引用的是股份公司的规定,我的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公司股权。
问题二: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这条是不是强调必须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而章程只是确认由哪个机构决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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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6 18: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行权依据是公司法的七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但是回购后怎么处理,就像“合理”的价格怎么确定一样,在公司法本身没规定。适用的法规是《公司注册资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二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取决于你代表谁,呵呵。纯从法律出发,作为一个律师,我会主张未经内部审批的担保对外仍然有效。关于十六条的理解:担保必要,章程确定授权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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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6 21: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对于第16条的理解是,对外投资和担保,必须履行内部程序,要么是董事会决议要么是股东会决议(看章程如何规定);另外,根据法理,内部决策的瑕疵不应对抗外部第三人,因此,公司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在章程中未规定决策机构时,由谁来决策取决于决策的事项,原则上讲,凡是直接牵扯到股东权益的由股东会决议,主要牵扯公司经营事项的由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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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7 13: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75条讲的是无法达到“人合”的状态,公司应当进行适当处理,股东主张公司回购的时候,其实是表达了清算公司的意思,否则,股东可以转让公司股权。如果无人购买,只能自己持有。如果不能达到公司目的,就有权要求清算公司,但由于不能达到决定清算的股权比例,只能以此种方式救济。
根据75条,公司回购股份,必须在转让会注销,如果注销,只能减资,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

关于无内部决策的对外担保,担保有效。在前山东一个诉讼就以此提出对外担保无效的抗辩,引用了公司法规定的担保须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强行性规定。法院判决的理由是“公司法是商事组织法,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有限,不调整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判决对外担保有效。对外担保的损失,股东和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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