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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持股18%,与公司有相同业务,属于同业竞争么?用采取办法解决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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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7 11:2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股东持股18%,与公司有相同业务,属于同业竞争么?用采取办法解决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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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cpazhang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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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7 11: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是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交易,经营竞争业务是可以的。比如华夏银行的股东德意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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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7 11:3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在董事会中有几个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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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7 13: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1个席位,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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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7 15: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xiaofei_mao 发表于 2011-3-7 11:30
如果不是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交易,经营竞争业务是可以的。比如华夏银行的股东德意志银行。。。

个人以为这种有国资背景的公司通常都不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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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7 15: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证监会对同业竞争的要求,主要还是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看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能够保证独立性,例如首发办法“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因此,只要持股18%的股东不是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委托持股等协议安排,该股东不必一定将自己的业务整合到股份公司中。

点评

同意从严处理!  发表于 2011-5-16 14:28
从严,必须充分关注。 若报告期存在业务上的关联交易,这个基本是要清理的  发表于 2011-3-19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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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16: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是同业竞争,看看被毙的几个同业竞争案例。苏大维格就是第二大股东旗下公司同业竞争,被毙了。5%以上的股东都会引起发审委质疑,建议早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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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22: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应清理,否则项目过会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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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9 10: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大维格被毙的原因主要是持续盈利能力、关联交易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充分披露,跟同业竞争没有关系。
当然能够清理是最好的选择,同时需要仔细核查持股18%的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如果这个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委托持股等安排,那被发现了肯定被毙,因此,现在的尽职调查很重要,如果无法清理,必须确保在别人质疑的时候你能够有充分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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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9 13: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oweike 于 2011-3-9 13:30 编辑

对于二股东是否构成同业竞争,这样的同业竞争是否对企业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个人认为应该从下面几点考虑:

1、投行的从业人员都清楚,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是两个极其敏感和棘手的问题。关联交易在放开30%的比例之后,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解释其必要性和公允性;不过对于同业竞争,仍旧是一个任何人都会忌惮的“雷区”,尤其是在首次公开发行方面。因此,务必在思想上重视起来。

2、虽然首发管理办法强调的是“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但在现实过程中,二股东,特别是持股比例较大的二股东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势必会成为证监会关注的重点。试想一下,若楼主提到的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第一大股东不能完全控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二股东的决议往往会有决定性的作用。特别是在上市后股权比例遭稀释,中小散户往往不参加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情况下,二股东的投票在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比例才通过的决议的时候具有关键意义。这也就是为什么虽然首发管理办法只是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券商往往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需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3、对于诸如华夏银行,万科增发,中粮地产配股等有同业竞争现象存在但仍然通过首发或再融资的案例对于中小企业上市不具有很大的参考意义,毕竟在中国这样的讲关系的社会中,这样的大型国企融资或许往往取决的并不是企业自身的质地。

4、目前处理同业竞争的方式有很多,上上策就是通过收购重组或放弃相关业务等方式进行彻底的解决。但现实情况在往往会存在二股东(特别是二股东为外资股东,他们在国外拥有该比较成熟的市场、渠道、经验并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不愿意放弃自己的业务和市场。此时投行业务人员想出了诸如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发行人与竞争方的市场区域,或从产品差异、产能、市场供求等方面解释“同业但不竞争”。

5、虽然目前有诸如晋亿实业、汉钟精机等通过划分市场,划分区域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过会的案例,也有诸如中泰化学通过从产品品质、产量、技术等方面去解释与竞争方是一种同业但不竞争的关系而过会的案例;但也有诸如金利科技、沪电股份运用上述方法但被否的案例(金利科技、沪电股份二次上会成功)。故运用上述方法只能作为一个万不得已情况下的思路。

6、目前尚不知该企业的具体情况,不过对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有一点就是重在沟通,包括控股股东和二股东的沟通,包括申报材料后与证监会的沟通和解释。

点评

分析的漂亮!  发表于 2011-9-15 11:51
分析的很透彻!  发表于 2011-9-13 10:37
专业,投行的楷模!  发表于 2011-9-8 11:31
基本功真扎实  发表于 2011-9-6 12:33
受教  发表于 2011-3-28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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