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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分销与发票、收款不一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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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12: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主要通过一家分销商进行销售,公司与其签订框架协议,由于部分客户出于产品后续服务的考虑,要求公司直接开具发票,货款支付给分销商,分销商以个人名义,现金付款方式将款项支付本公司。例如:假设公司销售一台产品给分销商,相互约定为2000元,分销商销售给客户一台为3000元,公司开具发票3000元给客户,实际收款为2000元,差额部分通过其他应当开具分销商发票金额中扣除,假如其他应当开具分销商发票2000元,则实际开具发票1000元。导致合同、发票及实际销售不一致,销售单价差距较大,甚至销售给分销商的产品价格可能低于公司成本价。请问有什么补救改正措施吗?(本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发表于 2011-3-8 15: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碰到一个项目也有类似问题,搬个板凳看实务操作过的童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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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9 14: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合同上都有价格约定,审计过程必然面临疑问。这种问题在实物中如果很频繁,是无法消除其带来的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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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0 09: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根据开具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发票金额与实际收到经销商的款项之间的差额做销售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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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08:4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质判断:
发行人直接开具发票给终端经销商,分销商在里面起了一个代理作用。
发行人是销售行为,分销商是代理行为。根据现行税政政策,均属于营业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认可两种形式的代理:买断式代理和中介式代理。买断式代理应当归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中介式代理应归属于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如果是买断式代理,应当直接开具发票给代理商。如果是中介式代理,可以直接开具发票给终端用户,然后向中介式代理商支付佣金,中介式代理商向发行人开具营业税纳税人的发票。

根据已经存在的行为,只能要求分销商开具普通发票,来增加销售费用。可能是唯一的解决方法。

根据上面分析,如果不进行处理,会存在纳税风险: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可能会因为未分销商提供发票的便利倍处以罚款,或者因为无法取得发票而不能税前扣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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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2 22: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虔成蓝 的帖子

分销商开具发票给发行人做销售费用,但已向分销商开具单价较低的发票该如何处理呢?是不处理,还是重新开具发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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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3 07: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像你说的这种情况通常是那些分销商不要发票,你开好的发票也没给人家。按实际收款确认收入好了。如果能,就开红字发票冲掉,开新发票,但是很可能引起税务机关关注没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异议,可行。如果不能,就那样子也可以,作为无票收入申报增值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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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4 12: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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