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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新人报道:员工持股平台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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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9 17: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想请教个问题
我公司老板想拿出部分股份转给新注册的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且股权激励是无偿赠送
需要交税吗?
员工持股平台的所有员工,是否都必须去工商局变更?
新三板上市后,是否仍然可以内部协议持股?还是必须去工商局做变更?

刚才发了一条,不见了,不知道是否发表成功,又发一条,抱歉。
最佳答案
2015-10-11 10:22:15
小子不才,给点自己的看法,但可能与实际中不一样,楼主仅作参考。
1.股权激励无偿赠送是否需要交税?
本人认为依然要交税。根据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上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公告明确界定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如果转让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低到“零”的程度,则构成直系亲属间股权无偿转让或赠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接受捐赠的对象如为自然人,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捐赠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低到了“零”的程度,因此应该按照核定价格,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款第4条是兜底条款,员工属不属于税务机关认定的合理情形,一般都是倾向于不属于。因为如果认为属于合理情形,那么可操作空间就很大。例如,股东转让股权给第三人时,可以将第三人作为员工,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转让后,再解除合同,就可以规避纳税义务。这显然有违税法本意。
2.员工持股平台的所有员工,是否都必须去工商局变更?其实致电当地的工商局就能知道,一般而言股权转让那种,要股权转让双方到现场签名确认,这是我们本地的要求,各地方执行可能会有所不同。
3.新三板上市后,是否仍然可以内部协议持股?内部协议持股,你的意思是不是说代持啊?虽然没有实际的案例给以否定,但本人认为不可以。因为企业挂牌新三板之时,条件中明确股权明晰。挂完牌后,再来个代持,那有悖初衷,是企业规范化的倒退。现实上,或许私底下真存在内部协议持股的情形,但没有发生纠纷,没有诉讼,没有举报,那么还好。但一经发现,辅导机构和企业负责人还是吃不了兜着走。
以上属于个人见解,有疏漏的地方,欢迎指点一二。
最佳答案
3 
发表于 2015-10-11 10: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小子不才,给点自己的看法,但可能与实际中不一样,楼主仅作参考。
1.股权激励无偿赠送是否需要交税?
本人认为依然要交税。根据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上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公告明确界定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如果转让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低到“零”的程度,则构成直系亲属间股权无偿转让或赠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接受捐赠的对象如为自然人,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捐赠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低到了“零”的程度,因此应该按照核定价格,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款第4条是兜底条款,员工属不属于税务机关认定的合理情形,一般都是倾向于不属于。因为如果认为属于合理情形,那么可操作空间就很大。例如,股东转让股权给第三人时,可以将第三人作为员工,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转让后,再解除合同,就可以规避纳税义务。这显然有违税法本意。
2.员工持股平台的所有员工,是否都必须去工商局变更?其实致电当地的工商局就能知道,一般而言股权转让那种,要股权转让双方到现场签名确认,这是我们本地的要求,各地方执行可能会有所不同。
3.新三板上市后,是否仍然可以内部协议持股?内部协议持股,你的意思是不是说代持啊?虽然没有实际的案例给以否定,但本人认为不可以。因为企业挂牌新三板之时,条件中明确股权明晰。挂完牌后,再来个代持,那有悖初衷,是企业规范化的倒退。现实上,或许私底下真存在内部协议持股的情形,但没有发生纠纷,没有诉讼,没有举报,那么还好。但一经发现,辅导机构和企业负责人还是吃不了兜着走。
以上属于个人见解,有疏漏的地方,欢迎指点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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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5-10-11 17: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2010年“公告”说的比较具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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