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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如何理解城投债要求偿债资金70%以上来自公司自身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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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23: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发改财金(2010)2881号文:“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
问题:(1)偿债资金用哪个指标衡量,是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吗,还是总的净现金流量,抑或用利润衡量?
(2)公司自身收益又用何种指标衡量,应该来说,应和偿债资金保持同一口径?
请多赐教!
发表于 2011-3-21 10: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其表述,偿债资金和自身收益应不是一个口径,比如该投融资平台下有一些经营性资产,但政府承诺每年都会有一笔财政补助(很可能是为了发债融资而承诺的)。
那么,我理解自身收益应该就是该平台下属的经营性资产的现金偿债能力,偿债资金则还包含政府承诺的财政补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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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8 11: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的偿债资本70%以上来自于自身收益,目前来看,对自身收益的界定包含土地转让收入、BT收入等可以作为自身的经营性收入。  所以,其实有个问题就是,你可以有70%的自身收益,但是这70%的自身收益不一定产生对应的70%的净利润;毕竟偿债使用净利润来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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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8 16: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操作时没那么复杂,发改委在审核时这样判断:最近一期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补贴收入)>70%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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