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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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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16: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拟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中,股东与国土部门签订了出让合同,在未将土地证办到自己名下、也未评估的情况下,以出让价格将该土地作为出资,并将土地使用权证直接办在拟上市公司名下。请教:此问题将在多大程度上构成发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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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16: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

虽然土地未过户到股东名下,再由股东过户至发行人名下,但其已经签订出让合同,就表示其已经取得土地权益,以自有的权益出资,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最多是过程中有点瑕疵而已。

但以出让价增资,该价格是否足值需补充评估,如果评估价值超过增资价值,则没有问题,否则则需补足出资。

所以不构成实质障碍,补充评估及律师出具意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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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21: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签订了出让合同并不意味着已取得相应的土地权益。
解决办法有二:
一是尽快按照合同支出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进行评估后以出资方式注入子公司。
二是以其他出资方式,如现金等弥补股东出资不足的情况,并在工商部门做相应的变更或说明。

提醒楼主一句,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意味着该地上附着的房屋建筑物也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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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2 06: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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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2 07: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请教fushengbin 版主,对未评估事项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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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3: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不敢,互相探讨。

未评估的事项看情况处理,如果是签了土地合同之后,间隔时间不长,如上次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可让评估机构做一个价值确认函或延伸评估,以此为作价依据。
如果间隔时间长,比如一年以上,那就得重新评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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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21: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正好遇到这个问题,懂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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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11: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可以参见下“森远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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