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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能否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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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9: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ukeHou 于 2011-3-23 19:34 编辑

这个问题似乎有点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结论应该是不能。
那么,如果一个有限公司想收购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有没有可行的变通方案呢?还是说必须将个人独资企业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但是,这可能意味着新设一家公司,而对于那些需要特殊审批才能取得资质许可的行业而言,新设取得新的许可证又是不大可能的。
能否采取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独资企业的形式?如果可以,独资企业所拥有的许可证等资质牌照能否变更到吸收合并方有限公司名下?
请高人指教,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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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5 收起 理由
xiawudong + 5 好奇啊,有啥个人独资企业特有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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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20: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之间转让个人独资企业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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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3 22: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ukeHou 于 2011-3-23 22:40 编辑

实际上是某上市公司想收购某些属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口腔诊所或门诊部,而看中的就是这些诊所或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为新设一家诊所或门诊部的行政审批难度很大。而如果采用租赁牌照的方式,法律又有风险。所以,还恳请高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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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1-3-24 09: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独资企业法》所指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自然人个人独资的企业。其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但如果公司收购个人独资企业后,该个人独资企业就已经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其已经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的范围,自然也就不用受“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条款的约束。所以与《公司法》的规定并不冲突。

吸收合并的方式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医疗机构属于特别的一类企业,其并非由《公司法》调整,而是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调整,由卫生部门管辖,卫生部门不会接受这种做法。

我的一个客户收购了大量医院和门诊部,基本上没有太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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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 +20 +10 收起 理由
xiawudong + 10
DukeHou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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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4 12: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ukeHou 于 2011-3-24 12:22 编辑

回复 aitu 的帖子

感谢回复!
如果收购个人独资企业后,原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处理呢?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何处理呢?能否变更到有限公司名下?因为现在很多卫生局都以“已经饱和”为由不再审批。
另外,能否采用托管的方式?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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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13:35:13 | 显示全部楼层
Duke,你吃准个人开业的医师拿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证照而不是医疗机构许可证?非营利医疗机构不用办工商登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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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4 13: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ukeHou 于 2011-3-24 13:49 编辑

回复 xiawudong 的帖子

客户发给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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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3-24 14: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DukeHou 的帖子

我觉得你们可把这个事情的程序弄反了,首先重要的不是去收购个人独资企业,而是应当先去卫生局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开办单位。

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目前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就跟我们律师事务所一样,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工商局而言,核发这种营业执照非常简单,只要根据卫生局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即可。

但即算如此,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一事,很多政府管理部门都有不同的意见,目前很多地方的工商部门并未强制辖区内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营业执照,纯属自愿登记(深圳就是如此)。

所以你们这次的收购程序应当是:

1、先去卫生局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开办单位。只要卫生局审核同意变更开办单位(注意这里不是新开办,而只是变更开办单位,相当于公司的股权转让),核发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凭新发的许可证去进行新的工商登记,个人认为可以登记为收购方的分公司。深圳也有案例:深圳市爱康健口腔医疗连锁有限公司富康口腔门诊部,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3、注销原个人独资企业,收购完成。

如果可以以上述步骤完成收购是最为完美的,当然每个地方的卫生局观念不一样,可能操作上还是会有些差别,但是托管不是好的方式,而且因医疗行业是必须经过特别行政许可的,托管有违法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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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3 +25 +35 +25 收起 理由
djscut + 10 建设性意见~
xiawudong + 15 + 15 + 15 我很赞同
DukeHou + 10 + 10 + 10 做过跟没做过就是不一样,法律的生命就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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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4 14: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ukeHou 于 2011-3-24 15:14 编辑

回复 aitu 的帖子

非常感谢!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了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期限等内容,不存在“开办单位”的记载。由于是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理解成法定代表人即为“开办单位”。也就是说,需要到卫生局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但是,这样并不能体现出出资人的变更,即由原某自然人独资出资变更为某有限公司独资出资。
能否留个联系方式,详细请教!我已经给您发了短消息和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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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15:48:33 | 显示全部楼层
Aitu律师真棒!比我能讲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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