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⑴发起人与认股人不可混淆,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由发起人主持召开。 ⑵创立大会应有代表公司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⑶创立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所以,我比较困惑,创立大会究竟是仅由认股人组成?还是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共同组成?如果是前者,所有创立大会从理论上说基本上不能召开!如果是后者,那公司法岂不是自相矛盾!!认股人的概念前后的外延是不一致的!!既可特制认股人,又可泛指发起人和认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