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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法中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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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1: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请问:1、这里的实收股本总额如何理解,比如说股东总共投入100万元,70万元计入股本,3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这里的实收股本总额是指100万还是70万元?
       2、假设实收股本总额是200万,今年亏损了500万,而账上的未分配利润是400万,另外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还有200万,请问,这里是否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分析
发表于 2011-3-30 13: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1. 70万元。
2. 公司法说的是未弥补亏损,既然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就不符合公司法的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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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0: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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