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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会分析] 过会案例:报告期内违反海关减免税设备监管规定,罚款520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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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4 22: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发行人控股股东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受到海关行政处罚

2009 年 11 月 30 日,杭州海关认定开山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控股”)违反了海关减免税设备有关监管规定,对开山控股科处520万元罚款。

杭州海关于2010年 11 月8日出具杭关外证[2010]47号证明,确认开山控股因违反海关减免税设备有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开山控股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有政府部门承担责任,再加上公关,报告期内多大的处罚似乎都没问题。
发表于 2011-4-4 23: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投+保荐=成品,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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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5 11: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nkery 于 2011-4-5 11:52 编辑

版主,你没看清楚吧,那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不是发行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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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14: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人本身是不是也可以这样操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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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22: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无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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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0 23: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ankery 的帖子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有重大违法违规也不行的

点评

是的,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公司都要考虑的  发表于 2011-4-21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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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09: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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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6: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重大违法不能仅依赖处罚部门意见,中介机构应有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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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7: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介机构的独立判断是很难的,再说了 企业都拿到这样的证明了,你如果还说不行,企业最多换中介机构,在中国的IPO现实下,中介机构还是很弱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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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21: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肯定是重大的    想点别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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