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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出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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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10: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家企业(内资)是99年成立的,共有三个股东,当时出资额为700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5000万元。货币出资2000万。
但是截至03年的时候,实物出资尚没有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则该企业以成立后运营几年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共计500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

问题:
1。按照旧的公司法,是否需要出资时一次性缴租足额注册资本(内资);如果没有缴足,则对今后上市有无实质障碍?
2。该企业是否可以以自身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小弟出来投行,可能很多问题比较简单,希望大家多多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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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11: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1、原则上是这样的。在你提到的这个案例里,实际上相当于是虚报注册资本,后来用出资替换的方式进行了处理,将实物出资的部分换成了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法律程序上需要召开股东会,如果当时没有召开股东会,则需要全体股东予以确认。

2、可以。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看前几天过会的川润股份,是非常好的案例。这个企业的披露很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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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13: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实收资本一直是2000万元,股东应该以这2000万元的实际出资比例享有企业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比例
股东实际出资比例
转增资本的出资比例
三者有不同吗?我觉得存在股权纠纷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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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14: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楼主说的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而不是弥补以前实物出资部分。意味着该次出资至今没有没有到位,意味着:
1、实物出资虽没有过户但要看是否已在公司名下在用?如果一直以来公司在用个人认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
2、实物出资占比71%还是比较大的,没有过户,那得看委员怎么看了,目前有过会的也有没过会的,没过会的如大连华信
3、一般出资不实或不到位,最好现金补足。但是,只要委员认为你出资没到位,那么请从补足出资之日起算三年吧。
细节:分析出资设立时候的验资报告以及帐务处理,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候的验资报告以及帐务处理

[ 本帖最后由 catcher 于 2008-7-1 15: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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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 14: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看了一下川润股份的招股说明书,可能案例企业和川润股份的情况不太一样。因为川润股份是其前身企业用其自身的资本公积出资设立川润股份。
而本案例中,这里我认为,企业应该不可以用自身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补交本企业的注册资本。还请大家多批评指正,谢谢。

还有关于楼上说的股权纠纷的问题,补充一点,这家企业的股东是父子老婆三人,其实还是为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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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 09: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catcher 的帖子

严重赞同4楼的观点:lol

不过楼主说“截至03年的时候,实物出资尚没有办妥产权过户手续”,意思是不是在03年已经完成了过户,如果是的话,我觉得可以这么认为:
1、实物出资当时未过户是一种延迟出资行为,但03年已经完成了过户,说明这一瑕疵在上市前得到了解决
2、因为是延迟出资,所以不是出资不实,要证明此实物资产一直由公司在使用,且不存在产权纠纷,并请保荐人和律师对此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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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 09: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企业在注册资本没有完全到位的时候,能不能用资本公积和利润分配进行补足,实际上是一个法律问题,我有两种见解:

1、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视作是先出资一部分,其他部分视作股东后来资本公积和利润分配增资;

2、股东是否享有股权,与其出资与否以及出资义务的完成与否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根据我们国家的公司法原则,只要进行了工商登记,就可以视作股权的成立,也就是说股东是负有出资义务的人而不是实际出资的人(可能稍微不太好理解,建议学法律的同仁们可以去看一些国内关于出资方面的论文)。在此基础上,只要是公司登记的股东,就是有权利行使其股权的人,而其股权中一个很重要的权能就是分红权,所以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肯定是可以的。

对于资本公积的部分,我又想了一下,这个部分的确要看是不是企业实质占用了这些实物资产,如果没有实际占用、使用,可能对于资本公积的产生出现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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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10: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企业在03年的时候,实物出资一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企业在03年的时候用本企业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补交本企业的注册资本,实物出资不办理过户手续了。我认为实物出资一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是一种出资不实的行为。

我想向大家请教的是企业应该不可以用自身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补交本企业当初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吧? 我看了川润股份的招股说明书,和我这里还是有一点不一样的,参见我5楼的回复。

企业在04年的时候,及时纠正了这一问题,撤回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补交注册资本的款项,改由货币出资补交注册资本,则在04年的时候,注册资本才出资到位,企业这一行为到目前为止已经经过3年,对今后上市应该不会造成实质性的障碍吧。需要股东在招股书中做成一些承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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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5 00: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8楼

我的看法是,公司不可以用自身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补交本公司当初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因为,当初的注册资本出资应以自有财产出资。就算补交,也应以自有财产,而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尚未分润给股东,尚属公司财产,不属股东财产,且资本公积是不能分红的。
另,关于分红比例问题,以实缴资本比例,但如章程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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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12: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律与合规角度,严格来说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而且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但是实际中类似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公司成功上市的也有。关键问题可能在于上市时机的选择和公关的结果。如果没有比较大的把握,还是谨慎一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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