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自证券时报 2015年10月22日
随着新三板挂牌公司更换持续督导主办券商的增多,为进一步规范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操作指南》。 其中,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四点:第一,延长了材料提交时间,根据前期材料受理情况,新修订的《操作指南》将材料提交时间延长至“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个转让日”。第二,材料提交前三方应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为防范材料受理后,可能出现的一方反悔的风险,新修订的《操作指南》规定: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挂牌公司与原承担持续督导职责的主办券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终止协议,与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原主办券商和承接主办券商应在终止协议与新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中约定此协议自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之日生效。全国股转公司接收材料或者反馈回复意见后五个转让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向挂牌公司出具无异议函。第三,明确了材料提交主体,为规范材料提交行为,新修订的《操作指南》规定,由原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统一提交说明报告和相关文件。第四,修改了适用范围,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更换主办券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新修订《操作指南》适用范围中增加“主办券商和两网及退市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参照适用本指南”。
根据新三板规则,主办券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承担系统性风险,对企业进行挂牌前的尽职调查、挂牌后的持续督导,其中持续督导是在公司挂牌后,主办券商需持续督导挂牌企业应合规合法的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但同一主办券商对同一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可以是非连续的,同一挂牌公司可由不同的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但持续督导不可间断。可见,持续督导贯穿挂牌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的整个生命周期。
与此同时,全国股转公司还制定了《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审核要点》,《审核要点》主要就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说明报告及相关文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后,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过程中关注的要点做了说明,审核内容共有包括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说明报告、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与原主办券商签订的终止协议、与承接主办券商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原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说明报告以及承接主办券商承接持续督导工作的说明报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