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公告〔2015〕89号
为进一步规范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进行了修订,并在总结前期审核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审核要点》(以下简称《审核要点》),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操作指南》主要修订内容 (一)延长了材料提交时间 根据前期材料受理情况,新修订的《操作指南》将材料提交时间延长至“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个转让日”。 (二)材料提交前三方应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协议 为防范材料受理后,可能出现的一方反悔的风险,新修订的《操作指南》规定: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挂牌公司与原承担持续督导职责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原主办券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与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承接主办券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新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原主办券商和承接主办券商应在终止协议与新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中约定此协议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之日生效。全国股转公司接收材料或者反馈回复意见后五个转让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向挂牌公司出具无异议函。 (三)明确了材料提交主体 为规范材料提交行为,新修订的《操作指南》规定,由原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统一提交说明报告和相关文件。 (四)修改了适用范围 根据我司发布《关于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更换主办券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新修订《操作指南》适用范围中增加“主办券商和两网及退市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参照适用本指南”。 二、《审核要点》主要内容 《审核要点》主要就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说明报告及相关文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后,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过程中关注的要点做了说明,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审核要点》等相关规则的要求制作相关材料。 我司将不断总结相关工作实践,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持续丰富和完善相关指导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操作指南》 2.《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审核要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