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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是否要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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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11: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yronline 于 2011-4-14 11:25 编辑

各位: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本来有A、B、C、D四个股东,其中A、B、C均为境内居民自然人,D为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新自然人股东E溢价增资入股,增资款中资本公积金部分转增注册资本后,原A、B、C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理论上这似乎确实存在capital gain;那么实践中,这笔个人所得税是否一定缴纳?何时缴纳?是否一定要在前述转增行为发生后缴纳,抑或A、B、C转让公司股权套现时缴纳?



查了一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
税发〔1997〕198号)精神,
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理论上来说,股份制企业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收所得税。
实际操作中是否如此,请指教!


发表于 2011-4-14 12: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要交个税,也没有纳税义务;
至于将来股权转让时交的个税,那时的所得同这次的转增也没有直接关系,是2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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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4 14: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LS,主要想确认的是有限公司阶段是否可行,股份公司很明确是可以不交税的。现在PE进入公司都是溢价进入,我对这部分溢价在有限公司阶段怎么处理比较感兴趣,有哪位操作过的大牛说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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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15: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门外汉疑问 : 为什么非要把 资本公积 转增 注册资本金 呢? 现在注册资本根本说明不了什么东西,主要看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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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23: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这个,好像不同税局的把握是不一样的,有些税局认为前述几个文件规定的初衷是老股东溢价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而非指新股东溢价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给老股东。我们的一个项目存在类似于楼主的情况(也是有限公司阶段),税局提出要缴税。实践中可能还是要看当地税局的把握吧。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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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10: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5楼的说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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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15: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yronline 的帖子

楼主为何不讨论D公司作为法人股东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是有规定说法人股东不用交税呢?比如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已经有多个法规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法人股东来说企业所得税是否要缴纳呢?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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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5-11-28 15: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虽然转让股本,但是税法跟会计是有差异的。一楼查询相关规定很详细,但是随着2015年新制度的推出,估计非上市公司和非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溢价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现就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股权奖励
  (一)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二)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二、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三、关于备案办理
  (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二)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四、关于代扣代缴
  (一)企业在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纳税人取得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字样。
  (二)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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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5-11-28 15: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个感兴趣的,大家可以讨论,另外更重一下刚才的,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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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5 10: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遇到这个问题,刚刚处理完毕,已经和税务局确认:有限公司阶段股本溢价转增股本必须缴纳个税,上市公司股本溢价部分不用转增不用缴纳,不确定非上市股份公司的缴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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