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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原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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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4 14: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目前按照发货确认收入。会计师审计后未要求企业进行调整,会计师说:由于发货日期和到货日期一般间隔较短,不会影响投资者对整个会计报表收入的判断(即在重要性原则之内)。而且如果进行调整可能涉及细小的补税问题,故不调整,要求企业在新的年度按照到货回单日期确认收入即可。

大家对这个事情怎么看?我个人倾向于做调整。
发表于 2011-4-24 21: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要看企业会计准则或制度中的要求,关键问题不在于发货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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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4 23: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会计准则4条里:要求风险要转移。
则应该到货确认收入,会计师也认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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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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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9: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合同的约定。而且我觉得不可能,因为发货确认收入是不太谨慎,一般企业不会这样做的,企业都是按开发票确认收入的,这样才能跟税务的对应上,所以建议还是弄清楚是不是按发货确认收入,除非企业发货的同时就开发票,这样的话存货明细时没有发出商品。如果是这样的话,应该也可以,说明从一贯性来讲,企业的产品能够确认收益风险的转移了,因为发票都开出去了,商品也发出去了,那么还是可以认定的,怕就怕货发出去,发票没开,然后也没确认收入,发出商品金额太大,那就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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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5 11: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发货开票,但是开票确认收入是证监会很忌讳的。

所以只能说成原来企业不规范发货确认收入,实际则是开票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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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11: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案例供参考:镇江东方电热,发货和对方收货时间很近,但收货距离确认收入很远。他家的发出商品有几千万,全是在客户的外协库放着。一旦客户说不需要了,拉回来,没二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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