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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货币出资金额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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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4: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27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请问各位大侠:
1、是不是公司存续期间的历次出资、股份变更后,都必须满足该要求?
2、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也视为现金出资么?(未分配利润转股本,是不是就是分配股票股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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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10: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条适用公司设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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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设立时,那么这条规定就没任何意义了,先现金出资3万,再实物增资100万  发表于 2011-11-22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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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 15: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指适用《公司法》的企业)无论是设立时还是增资时,所出货币资金均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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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09: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本的变更符合现金与增加额成正比例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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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6 21: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osmic 于 2012-5-7 14:27 编辑

并且这个30%只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股份公司没有这么规定,没有说发起人的出资要达到这个30%的比例的,原来是第八十二条索引了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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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09: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cosmic 发表于 2012-5-6 21:57
并且这个30%只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股份公司没有这么规定,没有说发起人的出资要达到这个30%的比例的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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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09: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践操作中只针对设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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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情形应该是指累计  发表于 2012-5-7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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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6: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设想一下,我第一天出资比例符合30%规定,过几天就增资,使其低于30%,这不典型跟法律对着干吗?一、对30%的规定,应该适用当然解释,设立时符合,存续时就当然符合该规定;二、从立法目的来看,也不允许这样钻空子,货币资金出资比例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公司现金流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要求。所以从立法目的来看,要求公司应该始终至少保持这个比例。另外公司法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资本三原则:法定,维持,不变。同样,试问,增资时验资报告上显示货币出资比例小于30%,工商局允许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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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23: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公司法27条第三款的三种理解:
1、仅要求公司设立时符合货币出资不低于30%(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增资对此条的援引);
2、要求设立及每次增资时都分别符合货币出资不低于30%(从严理解,但有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的表述,所谓全体股东,当然也包括不参与增资的股东,假定有股东不参与增资);
3、要求累计保持货币出资不低于30%(个人认为最符合立法本意,既避免了第1种情况的可能产生的规避,也避免了第2种情况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苛求)。

关于以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的问题,严格来说,也要考察该等公积金的来源及公司是否有现金可供分配利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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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4 15: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1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公司法27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设立以及增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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