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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持有发行人10%股份的发起人所拥有的子公司与发起人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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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6: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持有发行人10%股份的发起人所拥有的子公司与发起人同业竞争,是否需要披露,
有没有具体的案例 ,  谢谢!!!
发表于 2011-4-28 20: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同业竞争的定义上看,针对的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一般实务中中介机构也是这么认的

但是也得具体案子具体分析,有些案例确实核查范围广了很多,比如昆山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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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han-X + 9
syailcc + 8
oshistone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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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23: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是重要的其他股东也需要披露,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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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 09: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inantree 的帖子

谢谢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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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 09: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马上上演 的帖子

呵呵~领教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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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5 13: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马上上演 的帖子

请教大侠哪里有此规定,请教出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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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8 20: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yailcc 的帖子

如果是第一大股东,那就肯定是同业竞争。如果发行人股权很集中,持有10%股权的发起人对发行人经营决策不产生重大影响的,我认为不存在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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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20: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inantree 的帖子

关于同业竞争的说法补充一点:现行法规里对同业竞争的定义其实已经超越了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非公发预案和报告书
“第十一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的,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说明应当包括: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存在,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第六条 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

第七条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

也就是说除了控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以外,参与非公发的战投、以资产认购的认购者,也都在同业竞争的考察范围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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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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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16: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38条第(六)项:“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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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10: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操作中关联方都要出禁止同业竞争的承诺,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5%以上股东、董监高、以及董监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等等。持股10%的股东控制的子公司不是关联方,但持股10%的股东的禁止同业竞争承诺一般都包含了子公司。因此,如果签了上述承诺,还是需要披露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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