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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发行可转债需不需要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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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3: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求解
发表于 2011-5-4 14: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是 由证监会进行审批,但是要同时送交国务院相关部门(国资委)进行备案。国资委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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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23: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提法不明确,既是发行可转换债券,将来可能要转股,国有企业不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将来,如何转股?目前发行可转债的,一般多为上市公司,证监会批准即可,国务院国资委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应尽的权利和责任。请高手继续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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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5 16: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央企(上市公司)及其下属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需国资委的批复,国资委作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须在股东大会上表决同意,此过程是需得到国资委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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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6 00: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转债也是权益性融资,发行时就赋予持有人转股权,到时候也不能以国资管理为由不让人转股呀。个人理解应当报批的。

国有股东发行交换债都得报国资部门审批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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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6 00: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国资法第35条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发债都得报国资部门批准或备案。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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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6 00: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核准。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十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方案后,按照规定程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将该方案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意见。
十二、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复意见,对上市公司拟发行证券的方案进行表决。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未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议上市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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